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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10月12日,胡*嘉先生与本网签约,委托本网代理其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一案。
时间:2015/12/3 16:50:14    来源: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   |       
      胡*嘉先生因与其原用人单位车秘(北京)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,2015年10月12日与本网签约,委托本网代理。胡*嘉先生自称:
      他2014年9月26日入职任首席营销官,双方签订了2014年9月26日至2015年9月25日期一年的劳动合同。月工资15000元,自然月计薪,一般次月5日转帐发放上月工资。双方另签订《保密,竞业禁止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》,约定其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为2年,补偿标准为月工资的20%。2015年4月30日,他以公司拖欠2015年3月份工资,以及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为由,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。他的最后出勤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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